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巴拿马注册离岸公司总体介绍
地 理 位 置
巴拿马共和国地理位置于中美洲哥斯达黎加(Costa Rica)及南美洲的哥伦比亚(Columbia)之间,区内共约有1,000家公司,在此从事各项进出口贸易。一年进出口总值高达美金40亿,要在区内
从事进出口业务,不需另外设立公司,只需经过主管单位" CFZ "之批准即可,并缴交每年固定规费US$200。
政 经 概 况
1997年因应香港主权回归,巴拿马驻香港总领事馆改为商务办事处型态运作。巴拿马与中国双方同意在巴拿马,北京与香港互设非官方的商务办事处。其主要贸易伙伴有:美国、德国、日本、委内瑞拉等。
巴拿马是目前世界上最多境外公司注册登记地,到目前为止约33万家境外公司登记设立于此。第二多的是维京群岛(BVI),计有20万家。第三名是列支敦士登(Liechtenstein),共有九万家登记,共计有100家境外银行在巴拿马运作,并握有500亿美元以上
的资产。巴拿马在1927年即订制了 "国际商业公司法" (lnt'l Business
Co. Act.),为境外公司的始祖。在巴拿马登记设立的境外公司,享有高度的隐密性,公司股东名册完全不对外公开。由
于我们所登记设立的是" 国 际 商 业 公 司 "( IBC 公 司 ;
亦 即 俗 称 的 境 外 公 司 ),因此,每年仅需向当地政府缴交固定的规费150美金。
由于巴拿马采用属地主义之课税方式,公司只要在巴拿马当地没有任何营业行为,不管公司每年实际有多少利润盈余,当地政府皆不会再加以课征任何税。即使在当地设立办公室,操盘全世界财务运作,例如L
/ C,T / T.....只要牵涉到国外,不含巴拿马境内之 利润,亦无需课税,故而吸引很多国际上知名大公司在此设立境外公司,用以收款并负责营收、开立发票之事宜。
巴拿马公司的法律架构与美国德拉瓦州,纽约州及佛罗里达州公司法类似,皆是以公司条例(
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/ sociedad anonima )来规范公司设立之公司名称、营业项目、董事会、股东权益、公司干部.....
.等。
巴拿马公司营业项目可以是所有合法之商业活动(all lawful
purposes),公司名称必须有SA、GMBH、CORP等含有 "有 限 责 任(
limited liability )" 意思的字眼 ,但不能使用Limited或
LTD,另除非经过特许,否则公司名称不能出现BANK、TRUST、 MUTUAL FUND、INSURANCE或是RE-INSURANCE等字眼。由于与美国密切的经济关系及世界主要银行皆在巴拿马有分行,自由的金融体
制及银行保密律法。因此,巴拿马将会继续居于世界主要金融中心的地位。
境 外 公 司 申 请 手 续
1. 需由三名公司董事/股东出面登记,成立巴拿马国际商业公司,此三人并没有任何国籍上的限制。
2. 可由一位法人或自然人持有全部公司股份,巴拿马公司可选择发行记名或不记名股票。
3. 公司成立手续方便快速,只要15个工作天即可完成公司注册登记,并拿到所有相关正本文件。
4. 公司证件除一份西班牙文版外,亦备有一 份英文翻译,且经公证人认证为合法文件。
5. 由于巴拿马是永久中立国,握有运河要权,与世界主要国家皆有建交,若因海外投资,签约皆可安排公司文件至相关大使馆或商务办事处认证。
6. 公司成立后可在世界任何国家,且以其自由选择之货币(不限 于美金或巴布)从事任何合法的商业活动。
7. 公司董事/股东会议可以在世界任何国家举行,并且可以委托代 表出席方式(
PROXY ),或使用任何通讯方式开会( 如 :电 话、传真等 ) 。
8. 公司可随时申请变更公司董事/股东及主要干部成员。
9. 公司的各项记录,帐簿,股东名册等,皆可保留在世界任何地方 。
10. 可用公司名义开立银行户头 (台湾OBU、或香港等 ),设立
信托、开立信用状、押汇、转让信用状等任何合法之商业投资。
11. 巴拿马公司可以拥有其它公司的股份。
12. 可以拥有房地产及其它动产。
13. 可从事租赁或拥有任何种类的交通工具。
14. 支付或收取借贷、佣金、版税、权利金等。
15. 公司成立没有最低到位资金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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